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供水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前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
《办法》明确了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达标。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记载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情况、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设备保养维护及清洗消毒情况、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卫生管理档案。
“供水单位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也是保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蓝海华说,《办法》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基本要求、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购买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刷卡、投币等方式进行自动售水的售水机在城市逐渐兴起,设备安装数量巨大,这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供应的现制现供饮用水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卫生安全隐患。
“卫生行政等部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一些新情况,目前现行的法规规章尚未明确将现制现供饮用水纳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导致监管工作出现了盲区。 ”蓝海华介绍说,此外,在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推进的过程中,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项目不断增加,需要与时俱进,在原有管理基础上规范提高,提升农村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为了全面保障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将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供饮用水等各种业态的生活饮用水都纳入了卫生监督管理范围。
“现制现供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供应的饮用水,《办法》结合饮水安全的共同规范,并参考借鉴其他省市地方立法的内容,对其设备安装、设备巡查、水质检测等各项具体卫生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以适用于对其的监督管理。 ”蓝海华说。
《办法》规定,现制现供饮用水设备安装的位置应当符合卫生防护有关要求,防止水质污染。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自设备安装放置后一个月内,将该设备安装使用有关信息报送设备所在地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现制现供饮用水的原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日常巡查,确保卫生安全,并根据设备额定参数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器材。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供应的现制现供饮用水的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等项目,每周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硝酸盐等重点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将规定的检测记录归档备查,并保存一年以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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